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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54节:第八章怎样做个好地主房东(4)
    4.房屋出租者在房屋出租前应如何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北京市出租房屋的应向所在区、县房屋主管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则向北京市房地局提出申请。经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刷的《房屋租赁证》加盖“涉外”印章属于临时房屋的,发给《临时房屋租赁证》。

    5.北京市的出租房屋应该遵守什么样的基本规定?

    根据北京市房地局颁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259号》的规定,凡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与此同时,北京市还将进一步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6.什么样的房屋不能出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a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的;

    b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c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d权属有争议的;

    e属于违法建筑的;

    f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g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h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要部门有关规定的;

    i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7.如果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没按照规定办理出租房屋必办的手续是否会受到处罚?

    凡违反《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或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以及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行为,均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履行那些责任?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a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出租住宅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能否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别人?

    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租给别人,这应属于房屋的转租。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租。同时,在办理房屋转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b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c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0.哪四种情况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是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是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经冻结户口的;三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是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除上述四种条件下,在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凡是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所有权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如果承担人是外埠人员,还必须到派出所办理“进京暂住证”。

    11.按房改政策购公有住房后,再以市价出租,是否还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不可以。如果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按照市场价出租所购房屋后,不能再按照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承租公有住房。

    12.符合什么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才能上市出租?

    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都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租:

    a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b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c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经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