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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76节:第四章 大都市里的黑白世界(10)
    她还把莫泊桑的小说《项链》拿给诈骗犯们看,让她们体会作品的含义。还组织人编写了情景剧《孩子,妈妈对你说》,在监狱公演时,很多女囚都为孩子纯洁的童心所感动,表示再也不能撒谎了。

    对于那些毒品犯,樊天敏就给她们放禁毒影片,还亲自编写适合女犯看的禁毒教材。

    对于那些杀人犯,她特别注重亲情教育。每逢"六一"儿童节,她都尽量安排母子相见,让到监狱探望母亲的孩子们给母亲提希望;每逢元宵节,她又安排探监的家属和犯人在接见厅一起包元宵,体会家庭团圆的幸福。

    她在监狱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教育,热情地鼓励女犯们学文化、学知识、学技术。她鼓励女犯在节假日穿着自己的衣服,引导她们衣着整洁,行为端庄。

    对于表现好的女犯,她安排她们外出参加"三八"游园活动,允许这些女犯下着囚裤,上装穿自己喜爱的衣服。在这些鼓励和特别允许中,蕴含着警官对犯人的信任与尊重,对于增强女犯的法制观念,健全人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呼唤现代文明的行刑思想

    在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中,她深深地体会到刑罚相一致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立法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就应该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这一原则在刑事审判阶段比较容易体现出来,而到了执行机关,除了刑期上的长短不一外,就很难体现出来了。特别是在女子监狱这样的地方,多年的传统习惯,客观上的环境限制,多刑种、长短刑犯人混押在一起,很难让罪重者感到重罚,也无法让罪轻者感到轻罚。

    耐人寻味的是监狱工作很容易出现一种错位:基层警官认为重刑犯比轻刑犯好管,在奖励上偏重重刑犯,在使用上常常出现重刑犯管轻刑犯的怪现象。有的警官甚至提出对轻刑、短刑犯要从严管理,她们的依据是短刑犯重犯率高,"二进宫"、"三进宫"比比皆是,所以要从严管理。

    对于这样的思维方式,樊天敏很不赞同。她觉得短刑犯重犯率高,主要原因不在于刑期短,而在于民警管理教育的力度远远低于重刑犯,使得短刑犯没有在有限的时间里得到切实改造。如果我们像对待重刑犯那样重视、用心抓好短刑犯的改造、矫治,结果会大相径庭的。

    "刑罚相一致"的原则除了体现在执法管理教育中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法奖惩工作中。奖惩在监狱工作中是重头戏,奖惩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执法是否公正。对在押犯的执法奖惩中,监狱警察常常会与法院的同志有不同的见解,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着眼点不同。法官拿到一个案卷,首先想到的是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而监狱警察针对一个在押犯的减刑、假释,讲得最多的是犯人改造表现如何好,家庭困难如何大。这两种观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都有道理,从法律角度看,法官和监狱警察都是执法者,都应该遵守"刑罚相一致"的原则,让这条原则贯穿对犯人奖惩的全过程。

    监狱警察强调改造表现固然是正确的,但是真理有时向前多走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如果一味儿强调狱内表现,而忽视服刑人原犯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同样有悖于法律,有失公正。

    上海女子监狱有这样3个女诈骗犯,一个诈骗了1万元,一个诈骗了8万元,她们原来都被判处无期徒刑。第三个人诈骗金额是100万元,她的原判是死刑。

    这三个人当中,诈骗1万元的那个人最年轻,入监时间最早,表现起伏很大,刚进监狱的前三四年间一直伪装瘫痪,后来经过教育改造站了起来,最近的5年表现良好;诈骗8万元的那个人年龄比前者稍微大一些,入监时间比前者稍微晚一些,表现持续稳定,家中确实有困难,在狱中曾经多次立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诈骗100万元的那个人已经是65岁的老人,入监时间最晚,表现一直良好。现在,这三个人都已经服了10年以上的刑期,诈骗的款额都被她们入监前挥霍殆尽。

    对于这样年龄不一、入监时间不一、诈骗金额不一的三个女犯,我们在执行法律奖惩时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如果单论年龄和表现,自然应该是诈骗100万元的那个人先出狱,都65岁的老太婆了,关了10多年,出狱也不会危害社会了。可先放了她公平吗?正是遵循"刑罚相一致"的原则,樊天敏提出应该让服刑已经满15年,诈骗金额为1万元的那个女犯先出狱,虽然她曾经表现不好,虽然她曾经诈瘫,可为了1万元的蝇头小利蹲了15年的大狱,法律已经惩罚了她。

    樊天敏的主张得到了大伙的支持,这个最年轻的女犯终于走出了大墙。谁知她前脚刚走,诈骗100万元的那个女犯后脚就来找樊天敏:"樊监狱长,为什么她表现不好你偏偏让她先走,我表现好你却不让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