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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77节:第四章 大都市里的黑白世界(11)
    樊天敏说:"你不要管别人,我请你好好想想三个问题:第一你是我们女子监狱唯一的一个在一审、二审中都判死刑,复核程序中改判死缓的人,你的诈骗金额是100万元,你已经捡了一条命;第二你至今只服了13年刑;第三你已经65岁了。别人诈骗1万元都服了10多年的刑,你诈骗一百万元,入监时间又晚,还好意思跟人家比出狱时间吗?"

    一席话说得那个女犯哑口无言,悻悻地走了。望着她的背影,樊天敏想执法的公正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执法者的实践来反映的。从此,她在实施执法奖惩中,认真地查阅原判,对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注意掌握后果、情节、民愤;对于经济案件、诈骗案件和盗窃案件,注意涉案金额的大小,有无退赔,是否自首,是否累惯犯。

    在樊天敏的带动下,上海女子监狱依法对328人次的女犯进行了减刑、假释,年减刑假释率达到了25%;依法对185人实行了探家制度,人数之多,天数之长,在上海地区监狱是绝无仅有的。这些做法不仅得到了服刑人员及家属的欢迎,更得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肯定和帮助。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法律部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执行的实践越来越多地呼唤刑事方式的多样化。

    女犯有别于男犯,对女犯的监管改造,更能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执法水平。我国的男女比例基本上是一半一半,可女性犯罪长期以来一直低于男性犯罪,女犯的重新犯罪率也远远低于男犯。女性的犯罪原因,有许多不同于男犯的地方。比如:因为家庭暴力而造成的杀人伤害,在女犯中占有相当比例,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其中很多女犯是因为受凌辱、虐待,而又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或者在求救无门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抱着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想法实施了犯罪。她们当中的很多人上有白发苍苍的父母,下有稚气未脱的儿女,成为社区的特别困难户,或者社会慈善机构的资助对象;

    在经济犯中,相当数量的女犯在判决之前已经全额退赔了侵占、贪污的金额,有的还有立功自首表现。这些因素虽然在原判中有所体现,但由于立法上的原因,退赔只作为参考情节,在判决中并不起大的作用,这就使得一些较大的经济案件,退赔与不退赔者在刑种和量刑幅度上,基本上处于同一档次,使亲属和服刑人都产生了不平衡的感觉。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迅速,许多法规前后有了较大的变化,反映在判决上的因适用不同法规而产生较大差异,给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根据女犯的实际情况,樊天敏强烈呼吁在对女犯执行刑罚的方式上有别于男犯,应该更多地借鉴国际上对女性服刑人的多种行刑方式。

    在监狱中实行监禁的刑罚,应当依然是行刑方式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而且主要是用以监禁那些罪大恶极、处刑十年以上的罪犯,以及累犯和一些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罪犯。

    依照《刑法》对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十年以上、原判有期徒刑,实际服刑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确有悔改不至于重新犯罪、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以实行假释。在实行假释时,对女犯更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执行,不能因为担心有人在假释后可能重新犯罪而将假释抠得很死,使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实现。

    樊天敏从自己从事10多年女犯改造工作的实践来看,女犯重新犯罪率一直低于男犯,就上海地区来说,这20年来,假释的女犯没有一个二进宫的,这说明假释在女犯的刑罚中是卓有成效的。如果有一天,有人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只要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就是了!当然,如果将这种担忧,转化为加强假释期间的管理就更好了。

    樊天敏又提出这样一个设想:根据女犯的特点,对女犯中的过失犯,应当更多地使用假释。假释的立法,是否可以在刑期执行的三分之一,以区别于故意犯罪的假释。根据女性犯罪和改造的特点,从稳定社会、稳定家庭,防止因女方犯罪入狱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可否在监禁、假释两种行刑方式之外,在立法上再设计多种行刑方式。比如说对少数身患重病,实际已经丧失服刑能力的人,常年在监狱住院治疗的人,家庭由于惧怕承担高额医药费、生活费,拒绝保外就医的人员,依法裁定丧失狱内服刑能力,判处家庭监禁。

    对于一些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在狱内服刑一定时间后,社区、家庭监管条件较好,原犯罪行中,贪污、受贿、侵占金额全部足额退赔,已经降低社会危害的,可否采用社区、家庭保释制度?